擅挖清朝進士古墳遷葬 地主遭判刑 - 喪葬
By Valerie
at 2016-11-21T20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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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local/20161121/993954/%E6%93%85%E6%8C%96%E6%B8%85%E6%9C%9D%E9%80%B2%E5%A3%AB%E5%8F%A4%E5%A2%B3%E9%81%B7%E8%91%AC%E3%80%80%E5%9C%B0%E4%B8%BB%E9%81%AD%E5%88%A4%E5%88%91
2016年11月21日15:14
北市一名吳姓婦人為開發公司名下一片上千坪坡地,3年前僱用姚姓工人擅自開挖地上37
座墳墓,並火化遺骸裝罈送進納骨塔,其中一名亡者是清朝明經進士,經遺族提告,吳婦
2人宣稱已公告3年未獲遺族理會,才依本地習俗遷葬,但最高法院不採納,今維持二審見
解,依發掘墳墓罪判2人各1年及8月徒刑,分別緩刑3年與2年定讞。
判決指出,吳婦擔任一家投資公司負責人,1999年買下北市福興路一片約1500坪、經政府
公告變更為建地的山坡墓園,隨即著手聯繫遺族遷葬地上墳墓,但有遺族提告宣稱沒接獲
通知,3年前發現先人佳城遭吳婦僱用姚男擅自開挖,遺骸與陪葬物品不知去向,其中一
名黃姓亡者還是清朝明經進士,安葬該處將近130年。
吳婦堅稱2010年就在墓園張貼公告請遺族與公司聯繫遷葬事宜,過了3年仍有37座墳墓的
遺族沒出面,才依照本地習俗起掘,將遺骸火化裝罈連同陪葬物品,都送到納骨塔妥善安
放,吳婦自認維護土地所有權而排除他人占用土地的侵害行為,屬於正當防衛,並非不法
盜墓。
法官審理認為,社會觀念將墳墓視為先人大歸後永久安息之處,不論有無遺族祭掃,均應
受崇敬,不得無故破壞,這也是重視慎終追遠的傳統美德,縱然本土習俗有土葬一段時間
後「撿骨」的儀式,但須選定吉日會同家屬辦理,吳婦與姚男和這些墳墓先人無任何關係
,即使本於土地所有權人身分,無權代替家屬擅自遷葬,何況吳婦的公司屢次向主管機關
申請遷葬均未獲准。
二審依發掘墳墓罪將吳婦與姚男各判刑1年與8月,但考量吳婦2人於偵審期間補償本案多
名遺族達成和解,代表已付出誠摯努力以使先人早得安息,一併宣告吳婦2人各緩刑3年與
2年,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民事部分,吳婦與姚男另案被判應連帶賠償11名遺族
共210萬元,可上訴。(黃哲民/台北報導)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61121002805-260402
土地投資商挖人祖墳 和解獲緩刑定讞
2016年11月21日 11:51 林偉信
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一處墓地,數十年前被投資公司買下,為使土地順利開發,吳姓女負
責人將尚未遷葬的37座墳墓私自開挖後火化,遺族得知後提告;最高法院考量吳女與部分
遺族和解,今日將她依發掘墳墓罪判刑1年、緩刑3年確定。
判決指出,吳女與前夫方姓男子各為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及總經理,她買下這處墓地後,為
了順利開發利用,曾在2010年間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代子孫前來辦理遷葬事宜,但仍有
部分墳墓子孫,經她提告後號仍未遷移返還土地。
吳女於是委由方男指示姚姓造墓工(判刑8月、緩刑2年確定),在2013年8月1日接連2天
,密集開挖尚未遷葬的37座墳墓,並將挖掘出來的遺骨火化,將骨灰放入骨灰罈中,依台
灣遷葬習俗送往青潭寶塔安厝,後代子孫得知憤而提告。
高院考量吳女案發後,陸續與部分墳墓後代子孫和解,給付補償金,由遺族領回骨灰自行
處理,或提供納骨塔位,堪認她非無意願付出誠摯努力,使先人早得安息,讓她3年獲刑
宣告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1893176
祖墳遭開挖移至靈骨塔 開發商和解獲緩刑
2016-11-21 12:36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處墓地多年前被「一志投資」公司買下
,一志為使土地順利開發,涉先於99年間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的後代子孫遷葬,3年後即
委由造墓工進行遷葬工程,將37座墳墓開挖後火化遺體,再將骨灰罈移至新北市青潭寶塔
安厝,墳墓的後代子孫發覺後憤而提告;最高法院認定罪證明確,但考量已和部份墳墓的
後代子孫和解、給付補償金,今依刑法發掘墳墓罪,將一志的名義負責人吳若溱判1年徒
刑、緩刑3年,造墓工姚健民有期徒刑8月,緩刑2年定讞。
值得一提的是,3年前,10多位被害家屬提告時,當時吳若溱的前夫、掛名一志總經理的
方鈾鈞未被起訴,後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追查出方男應為一志的實際負責人,是由他指示
姚健民進行墳墓的遷葬工程,因而今年4月將他起訴,目前法院審理中。
判決指出,一志投資於88年間取得北市興隆路若干地段的土地後,因土地上有多座墳墓存
在,為使土地順利開發,一志於99年7月以公告方式,通知墳墓的後代子孫前來辦理遷葬
事宜,同時與部分墳墓的後代子孫達成協議。
102年8月1日,一志的實際負責人方鈾鈞委由造墓工姚健民進行遷葬工程,開挖尚未遷葬
的37座墳墓,並將發掘出來的遺骨火化,將骨灰放入骨灰罈中,依台灣遷葬習俗送往位於
青潭寶塔安厝。墳墓的後代子孫發覺祖先竟遭挖出火化,還被送到靈骨塔安厝,憤而向文
山警分局報案,全案爆發。
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200132
開挖別人祖墳移至靈骨塔 投資公司負責人和解獲緩刑定讞
2016/11/21 11:26:00
記者潘千詩/台北報導
台北市文山區一塊上千坪墓園,多年前被一家投資公司收購後,為順利開發多次向市府申
請遷墓遭駁回,3年前擅自遷移多座墓穴,引起墓主後代不滿憤而提告。最高法院支持二
審見解,認為投資公司觸犯發掘墳墓罪,今(21)日將上訴駁回,將負責人及造墓工判刑
,並審酌業者與部分家屬和解,因此宣告緩刑定讞。
判決書指出,「一志投資」公司在文山區興隆路一段擁有若干地段的土地,且公司高層明
知土地上有多座墳墓存在,為使公司土地得以順利開發利用,曾於2010年間以公告方式,
通知墳墓後代子孫前來辦理遷葬事宜,並與部分後代子孫達成協議,但仍有部分子孫,經
一志提告後仍未遷移。2013年8月1日,一志委由造墓工姚男進行遷葬工程,接連2日密集
開挖尚未遷葬的墓穴,並將挖掘出來的遺骨火化,將骨灰放入骨灰罈中,依台灣遷葬習俗
送往青潭寶塔安厝。後代子孫發覺祖先遭挖出火化,被送到靈骨塔安厝,憤而向警方報案
。
檢方查出,一志負責人及總經理是吳女及方男,2夫妻已離婚,方男於第一波起訴時,因
罪嫌不足未被起訴,但他的前妻吳女及姚男都遭起訴。
高院審酌,吳女案發後陸續與部分墳墓後代子孫和解,給付補償金,由遺族領回骨灰自行
處理,或提供納骨塔位,堪認她非無意願付出誠摯努力,使先人早得安息,依共同發掘墳
墓,判吳女1年、姚男8月,2人均宣告緩刑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至於方男第一波雖未被起訴,但有墳墓的後代子孫再對方男提告,檢方再追查,發現方男
雖掛名總經理,但卻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,且方男承認犯行,日前也將他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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